转让方名称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项目名称 |
个贷债权 |
||||||||||||||||||||||||||||||||||||||||||||||||
所在地区 |
广州市 |
||||||||||||||||||||||||||||||||||||||||||||||||
项目类别 |
债权转让 |
||||||||||||||||||||||||||||||||||||||||||||||||
转让价格 |
面议,最终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正式挂牌为准。 |
||||||||||||||||||||||||||||||||||||||||||||||||
平台联系人 |
王经理:18123597307
|
||||||||||||||||||||||||||||||||||||||||||||||||
项目简介 |
|
||||||||||||||||||||||||||||||||||||||||||||||||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本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非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 4.本次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不属于转让方授信资金且不属于反洗钱法所称的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5.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得是本次拟转让的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购买资金非来源于本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6.意向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后,不得将受让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该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7.意向受让方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受人,拥有签署和履行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授权和权利。 |
||||||||||||||||||||||||||||||||||||||||||||||||
特别声明 |
本次预公告是作为正式公告的前期信息发布,不具有要约的相应效力,转让方及服务平台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将以正式公告的信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