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持有的广州市金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债权项目

日期:2024-11-14 09:28:10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Z2024FG400005

监测编号

GR2024GD2000891

标的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持有的广州市金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债权项目

 

挂牌日期

2024-11-13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1-19

资产概述


-

 

 

 

其它资产基本信息

标的状态

正在运行

其他情况说明

-

一、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4-11-13

挂牌公告期

7 个自然日

是否自动延牌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须按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见附件)约定,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转让。

2.受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

3.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含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州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

4.意向受让方一旦报价,则视同其同意在成交后与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详见附件),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5.交易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按照《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约定,通过转让方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结算账户为:

账户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

   号:959704001000130838

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6.意向受让方注册报名则视同其同意在成交后与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详见附件),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7.受让方须在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有关权利、义务以及费用的处理,按《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

8.信息公告期内,如征集到至少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将在公告截止日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广州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组织现场多轮次拍卖活动。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项目简介
本次竞价标的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以下简称“我行”)持有的广州市金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截至2024年9月30日,广州市金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债权项目贷款本金余额6,824.91万元,欠息1,235.02万元,司法清收代垫费用40.9万元,债权金额合计8,100.83万元。
转让方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对交易标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瑕疵声明:
委托方(转让方)特此声明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权利瑕疵,资产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且在标的资产转让后,委托方及前手权利人(如有)无需对标的资产负有任何管理和维护义务,亦无需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诉讼时效及各类期间的延续等做出任何保证。标的资产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资产可能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在意向受让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或破产债权人时,因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意向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标的资产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主张或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
标的资产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意向受让方名下。
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资产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意向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行使。
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意向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及/或前手对标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意向受让方预期利益的实现。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因义务人缺乏清偿能力、清偿意愿而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
标的资产(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  
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已减损或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欠缴税费、缺乏权属证明,或被查封、扣押、冻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已被占用、抵债、转让、赠与、信托、出租给第三人,或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无法交付、不能实际占有,或存在导致担保物价值减损的其他情形;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
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的,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
标的资产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
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
标的资产存在撤回对个别保证人起诉的情形,个别保证人可能因无法联络或身处境外或身份涉外而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或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重新起诉时需另行缴纳诉讼费,并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或其他风险
标的资产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或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前手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标的资产的其他瑕疵或风险。

  重大事项披露:
1、每一位意向受让方应该独立地对标的资产及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所包含的信息的准确性和相关性进行调查和评估。转让方对每一位意向受让方都提供对本次交易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机会。转让方、与转让方相关的任何其他机构、代理商或顾问明确表示,其对与意向受让方进行书面或口头的交流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进行分析判断时,不应该依赖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中对某一文件的概述,而应该依据相关文件本身。
2、请每一位意向受让方注意:凡参与标的资产报价及/或竞买者,均视为接受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我所”)就本次交易公布或提供的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确定的规则、转让方最终确定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内容,意向受让方应在向我所签署并递交的《意向受让方承诺书》中声明及承诺:
本公司/本人(视情形适用,下同)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次交易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本公司/本人遵守转让方及我所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
本公司/本人知悉转让方接受本公司报价的前提是本公司/本人接受转让方及我所为本次交易所设定的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等条款和条件,本公司/本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遵守并受该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且对该等文件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提出任何异议;
本公司/本人已收到并审阅了转让方及我所为本次交易所设定的交易规则、交易所要求本公司/本人签署并递交的各项表单和文件、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及《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一旦本公司/本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将保证根据信息披露公告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转让方所确定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除转让方另行同意外,本公司/本人将不对《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的任何条件和条款做出修改。
3、有关标的资产转让交易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将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阐明,《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详见附件。若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与《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存在任何冲突,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为准。转让方保留对《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最终文本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最终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提供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最终文本内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如最终受让方未能按照转让方提供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最终文本在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规定的时间与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或者未能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买价,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并将等于或高于保留价的第二高报价者替补为新的最终受让方。任何附有更改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和/或其他试图更改《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任何规定的报价均将被视为无效并将被拒绝。
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及附件中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产权登记证书、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信息披露公告(即转让公告)不构成转让方出售标的资产的承诺。在双方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之前,转让方不对任何潜在的、已登记或获得参与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受托方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也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以签署的正式交易合同为准。

二、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拍卖

报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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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本次拟转让的资产: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评估报告评审专家、交易平台(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上述机构或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得为拍卖项目的债务人及关联方;意向受让方购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得为委托方授信资金,不得为拍卖项目的债务人及关联方资金。
意向受让方需签署《意向受让方承诺书》、《不良资产转让竞买人声明》(详见附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不允许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保证金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000元。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帐时间为准)

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方式说明

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能代付。

保证金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02641050000000074,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保证内容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成交价款包含委托人采取司法清收措施所产生的代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告送达费等。)。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向我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处置方法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及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委托方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

主管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及代码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4401017083429628]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批准文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89307271Y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39号11层

委托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交易机构联系人

周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89160930

标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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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通过系统线上上传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于签订成交文件时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否则,视为其违约。广州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等成交文件。
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意向方须上传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上传的资料须为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或照片):
1.意向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
1)意向方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4)《意向受让方承诺书》、《不良资产转让竞买人声明》。
2.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交:
1)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身份)证明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5)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6)《意向受让方承诺书》、《不良资产转让竞买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