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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广东恺斯铭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和广州佳晨皮具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发布时间:2026-07-3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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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牌价:175,000,000.00

  • 保证金:35,000,000.00

  • 项目编号:GZ2026CD1027914-1

  • 委托方: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挂牌开始时间:2026-07-30

  • 挂牌结束时间:2026-08-06

  • 联系人:黄女士、周先生

  • 联系方式:020-87150319、96100转分机号612


标的具体信息
委托资产信息

本次拟转让的标的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广东恺斯铭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红谷尚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佳晨皮具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红谷皮具有限公司”)债权资产(下称“标的债权”或“交易标的”)。截至处置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标的资产未偿本金余额44,453.54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428.11万元(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标的债权项下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

抵押物为:广东恺斯铭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广州佳晨皮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永利路9号、9号之三等一批物业,建筑面积合计101,098.37㎡;

质押物为:广东恺斯铭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广州佳晨皮具有限公司以及广州红谷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州誉泽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红谷尚品园”租金和应收账款;

保证人:广州誉泽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邓申伟、漆召萍、邓申平、张玉霞、广东恺斯铭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对广州佳晨皮具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广州佳晨皮具有限公司(对广东恺斯铭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贷款担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司法催收进程为:已判决/已裁决(已生效),未执行。

交易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委托方另行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如有)。

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标的债权,对标的债权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风险揭示详见附件《资产转让协议》相关条款及《债权清单》。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清: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见附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2个,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披露信息
信息公告期

2026年07月30日至2026年08月06日

处置方案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不允许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转让。

2.受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

3.意向方的报价不含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

4.意向方注册报名则视同其同意在成交后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按约定享有和行使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

5.信息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将按照转让方要求,延长信息披露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如在延长公告时间内最终仍仅征集到一家意向方,则以转让方底价或对方报价(如高于底价)成交,如该意向受让方不履行签署合同义务,转让方可全额扣除保证金。如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所有意向受让方均不出价,转让方可扣除所有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额保证金。如竞拍成功后,中标方未能按挂牌通知支付剩余款项,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转让方式。

7.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如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应当于报价活动结束并收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前期交易保证金已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否则,该意向方前期已交纳交易价款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依法处置。转让方有权依法将交易标的再次转让,再次转让交易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成交差价由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费用以及补偿因其行为而使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转让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交易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成交差价)的,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8.意向方需承诺并同意:于转让项目成交(以《成交通知书》发出为准)当日按竞买须知的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在转让项目成交且意向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以该款项到达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准)后,意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满足发出《成交通知书》及足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划付至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金设置与处置
保证金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监管账户信息

开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州银行海珠支行;账号:800208860302026

保证内容

1. 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交易公告、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等要求履行后续交易流程。

2.成交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当天按照《网络多次报价须知》规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保证金处置原则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银行转账方式下)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支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电子钱包方式下)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保证金进行解冻。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保证内容的任一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

3.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后,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意向方资格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政策对意向方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如商品房限购等),意向方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3.意向方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任何形式或可能存在的逃废债务情况。

4.如意向方属于以下范围的,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债权:(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意向方不符合条件或属于上述范围依然参加竞买的,由该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意向方受让委托方标的债权,不得二次转让给标的债权项下的债务人或担保人。

6.竞买人应充分知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政策风险,承诺其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存在任何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嫌疑,并且同意在转让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相关规定需要受让方提供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核查信息时,给予无条件配合。

意向方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应根据项目公告要求,通过系统线上上传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文件时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否则,视为其违约。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等成交文件。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意向方应上传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意向方为自然人上传的资料应为经该意向方签字的扫描件或照片,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上传的资料应为加盖该意向方公章的扫描件或照片):

1.意向方为自然人的,提交:(1)意向方身份证;(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在委托代理情况下);(3)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承诺函(详见附件《承诺函》参考格式);(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1)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身份)证明原件;(4)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5)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承诺函(详见附件《承诺函》参考格式);(6)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风险揭示

1.委托方已充分披露已知瑕疵,仅以委托资产现状交付,委托方及交易服务平台对委托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视为已经充分了解委托资产的瑕疵,接受委托资产交付后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

2.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含交易平台及拍卖机构的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合格受让申请人资格。因不具备受让资格而参加处置流转活动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4.如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则委托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并将委托资产重新处置。

5.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战争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处置流转活动无法完成或按时完成的,交易服务平台相应责任予以免除。